中福轩建工有限公司

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与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47号之一
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5MA63249C8U。
经营者:谭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中福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楼**B804办公室**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7QB7R。
法定代表人:刘亮。
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0255T。
法定代表人:阳大明。
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与被告***、中福轩建工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1.2元,由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潘 毅
人民陪审员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楚贵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谢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