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3401号之一
原告:播州区完璧归赵架子管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和平社区三和瑞通商混站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E2J847C。
经营者:孙华辉,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B#楼8层B804办公室83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7QB7R。
法定代表人:刘亮,公司股东。
原告播州区完璧归赵架子管租赁站诉被告***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播州区完璧归赵架子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00元,由原告播州区完璧归赵架子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肖祥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冉红霞
书 记 员 严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