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轩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38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02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2年04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中福轩建工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B#楼8层B804办公室83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7QB7R。
关于***、**申请执行中福轩建工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基于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30执3893号案件的执行。
自被执行人违反以上还款约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倪卫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