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0255T。
法定代表人:阳大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长征大道遵义金融商务中心(CBD)9#楼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7QB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洁,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原审第三人:习水县交通运输局。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红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556607094K。
负责人:刘颖,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美林,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习水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54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晓东
审 判 员 王 妤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殷欢欢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