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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4333号
原告:***,男,1988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7QB7R。
法定代表人:刘亮。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
被告:**,身份信息: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容
书记员何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