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4677号
原告***,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藏族。
被告四川能达水利水电咨询有限公司。、903、905。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13F。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能达水利水电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