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业泰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业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金业泰建设有限公司襄阳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民初4277号
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刘集街道办事处武坡社区居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杜俊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辉,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金业泰建设有限公司襄阳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津新区襄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杰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业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金业泰建设有限公司襄阳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X 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发恒
书 记 员  郭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