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浙02行初22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马建东(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
法定代表人傅贵荣,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文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裘东耀,市长。
委托代理人毛莹、钱文虎(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66-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醒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建民(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北区政府)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6月5日作出的《关于江北区翠柏西巷“7.27”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报告批复》)《关于江北区翠柏西巷“7.27”事故调查补充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批复》)以及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波市政府)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马建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海军、徐文涛,宁波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毛莹、钱文虎,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建民、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北区政府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6月5日作出《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主要内容为:一、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7月27日上午8时45分左右,宁波市江北区翠柏西巷19号302室(以下简称302室)发生燃气闪爆事故,该次事故造成租户**及其他周边3人不同程度受伤,302室及周边房屋受损。经查,该302室房屋所有人为***,房屋面积47.02平方米,于2018年2月1日出租给租户**。二、应急救援情况。……三、事故调查情况。……四、事故直接原因。302室户内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分支阀门连接至热水器的燃气软管破损,造成燃气泄漏,遇点火能量产生闪爆。五、事故原因分析。1.事故直接原因为:燃气软管不排除因动物啃咬形成破损造成燃气泄漏,室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一定浓度,遇点火能量发生闪爆。不排除**进入现场后通过相应行为引发点火能量产生闪爆。2.事故间接原因为:(1)燃气使用者租户**缺乏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燃气使用后未及时关闭室内阀门;对燃气软管等设施维护、更新使用不当;以及燃气泄漏发生时未采取正确有效措施。(2)根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进行免费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兴光燃气公司未严格按照该规定,对居民用户履行安全检查、事先告知等法定义务。(3)《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是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的义务。房东***未有证据证明将《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资料及相关燃气知识告知实际使用者租户**。六、事故性质。该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故原因和相关证据显示:1.租户**对该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2.兴光燃气公司对该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3.房东***对该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八、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和建议。……宁波市政府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甬政复决字[2019]106、140、144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北区政府作出的《补充报告批复》。
***诉称:一、《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关于兴光燃气公司向***提供过《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以及***未指导**安全使用燃气设施的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事故性质应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关于事故性质的认定错误。三、***并未实际收到过《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并未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及告知相关燃气知识,***已实际尽到了《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人应当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应负本案的事故责任。四、若***需要对本案事故担责,那么当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涉案辖区内的出租房安全管理单位,区执法局作为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管不到位的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综上,《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均存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
**诉称:一、兴光燃气公司没有按要求添加加臭剂,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二、兴光燃气公司既未尽到通知义务,亦未尽到入室安全检查的义务,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三、***在出租302室时未提醒**及时更新软管,未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租住302室仅四个多月,出租人***没有告知软管已超过寿命期限,更新使用不当不是**的责任。如果软管是动物咬破的,更不属于**维护不当的情形。**没有闻到泄漏的燃气味道,不知道燃气是否泄漏,不存在未采取正确有效措施的问题。综上,《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认定事实和责任分配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均向本院提供了《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复议决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小区历年已发生多起老鼠啃破燃气软管导致爆炸的事件,但有关部门未予以重视与整改,若***需要对本案事故担责,则当地街道办事处、区执法局更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赔偿责任;2.房产中介个人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承租房屋前,在中介和***的见证下,已仔细检查了燃气设备,同时***也叮嘱过**要安全使用水电燃气的事实情况。江北区政府、宁波市政府、兴光燃气公司对上述证据1、2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不符合事实。**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中介的证明不符合事实,***将房屋租给**时并未尽到告知**安全使用燃气及更新软管的义务。本院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相关部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在**否认证据2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证据2不能证明***在出租房屋时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故本院对上述证据1、2不予确认。
**另向本院提供了兴光燃气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及该日之后发给***的手机短信三条,用以证明兴光燃气公司明知有用户的联络电话,但不打电话给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事实。其他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未发表实质性质证意见,交由法院审查。本院认为,该三条手机短信发送时间在事发当日及以后,与案件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江北区政府辩称:一、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7.27”事故不存在刑事犯罪,本次事故发生于普通居民家中,因用户维护和使用不当而产生,因此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阅相关资料结合各项证据,联合调查组分析“7.27”事故的直接原因不排除因动物啃咬造成燃气泄漏使得室内可燃气体达到遇点火会闪爆的浓度,不排除用户**进入现场后通过相应行为引发点火能量产生闪爆并无不当。用户**使用燃气后未及时关闭室内阀门、对燃气软管等设施维护更新使用不当、煤气泄漏时未采取正确有效措施,兴光燃气公司没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对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事先告知等法定义务,房东***也无法证明其将《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资料及相关燃气知识告知实际使用者**,以上均为造成“7.27”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二、关于租户**的事故责任。现场勘查记录显示302室内连接灶具的金属软管外观完好,连接热水器的软管有破损,破损口径约为1.5cm×0.5cm,形状不规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9]1003号鉴定书论证送检燃气软管上的破损痕迹符合动物多次啃咬形成的痕迹特征。结合现场勘察记录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关于“7.27”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不排除燃气软管因动物啃咬形成破损造成燃气泄漏,不排除**进入现场后通过相应行为引发点火能量产生闪爆并无不当。《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部的,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作为燃气的使用者缺乏安全使用燃气意识,未足够尽到对燃气软管等设施维护、更新的义务,在燃气泄漏发生时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联合调查组认为租户**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兴光燃气公司的事故责任。发生燃气事故的302室开户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6月30日燃气表抄表记录分别为3立方米、35立方米,事故发生当日即2018年7月27日燃气表显示为106.29立方米。因此,根据数据推测,302室燃气泄漏应该发生在2018年6月30日至事故发生日即2018年7月27日之间。兴光燃气公司第一次入户安检记录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第二次安检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7月13日、9月14日,因家中无人,未能进门入户,其中9月14日兴光燃气公司在302室用户门口张贴安检通知单;第三次安检分别于2016年11月26日、12月20日、2017年1月14日,因家中无人,未能进门入户,其中2017年1月14日兴光燃气公司在302室用户门口张贴安检通知单。根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又根据《宁波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第5.3项规定,因用户不在家无法进入户安全检查的,企业应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与其联系安排安全检查,同时告知联系电话号码。经调取兴光燃气公司的供用气合同、安全检查记录台账、无人户登记记录、安检通知单等资料,兴光燃气公司未尽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日期的义务(兴光燃气公司未提供对该小区安全检查的提前告知材料)。兴光燃气公司虽有按规定加臭,有相应的资质并具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有向用户提供用气安全手册并有实践燃气安全宣传工作,但兴光燃气公司未严格按照《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及履行提前告知程序,联合调查组认为兴光燃气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四、关于房东***的事故责任。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更新。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输气软管由用户自己选择使用,燃气公司、政府无法强制要求用户使用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用户应当对软管的选择、维护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涉案燃气软管由***选择、安装。又根据《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是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的义务。***作为出租人未能完全尽到房屋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无证据证明其向租户**提供《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及告知相关燃气知识,因此联合调查组认为***应当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妥。综上,“7.27”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专家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问询了相关人员、调阅了相关资料总结事故调查情况,又结合最新的公安部物证鉴定意见及***的调查询问笔录等新证据作出关于“7.27”事故的调查报告合法合理,《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同意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及补充调查报告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合理。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江北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供用气合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南》《房屋租赁合同》、302室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用气情况、2018年7月27日燃气表照片,用以证明至2018年6月30日302室用气正常;2.《天然气(东气)气质分析报告》、门站加臭及抽检记录、加臭剂订货合同及使用登记、燃气公司在事故发生当日接到的报警记录、加臭情况调查照片,用以证明燃气公司按规定加臭且用量达标,事发当日燃气含臭;3.《供用气合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南》《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管道气用户安全检查规定》《管网巡线管理规定》《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抢修预案》《燃气抢修处警规定》、管网巡线记录表、安全用气网络新闻现场宣传资料、《直邮合作协议》《投递证明》,用以证明兴光燃气公司有相应资质并具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依法、依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手册并积极实践燃气安全宣传工作;4.事故处警单及处警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02室入户安检记录、8月2日对翠柏西巷19号楼入户安检记录、翠柏西巷19号301室(事发户对门)历年入户检查记录、管网巡线记录表,用以证明兴光燃气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对302室实施每两年一次安全检查,当月已对事发小区管网巡检,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处警;5.宁波平桥软管塑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关于宁波平桥软管塑料有限公司产品是否收到举报的调查询函》《关于宁波平桥软管塑料有限公司产品是否收到举报的回函》,用以证明涉案输气软管生产厂家具有营业资格且无被投诉举报记录;6.《联合调查组关于翠柏西巷“7.27”事件勘察情况》《江北区翠柏西巷“7.27”事件专家意见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调查过程相关照片,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组成联合调查组与专家小组对“7.27”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并得出专家意见,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实;7.**母亲致函及医院问询**材料,用以证明**陈述房东***未向其提供安全手册也未交代其正确使用燃气器具;8.《报告批复》,用以证明江北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9.再次询问**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公物证鉴字[2019]1033号鉴定书、《补充报告批复》,用以证明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进一步调查后在原调查报告基础上作出补充报告,江北区政府对补充报告作出批复。
宁波市政府、兴光燃气公司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6、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兴光燃气公司未向***提供过《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已实际尽到了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应负本案的事故责任。**对证据3、6、7、8、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有异议,认为兴光燃气公司既未尽到通知义务,亦未尽到入室安全检查的义务,且没有按要求添加加臭剂。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北区政府提供的上述证据1-9与本案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
宁波市政府辩称:一、《复议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合法。2019年6月24日,宁波市政府收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6月26日予以受理,并向***寄送了受理通知书,向江北区政府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因兴光燃气公司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于同年7月15日通知双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19年7月22日,宁波市政府收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7月24日予以受理,并向原告**寄送了受理通知书,向江北区政府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宁波市政府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于2019年8月21日送达给***、**。上述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程序合法。二、《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本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江北区政府委托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江北区政府具有对燃气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法定职责。江北区政府对联合调查组提交的报告作出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勘验情况、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燃气软管破损原因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本案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先行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鉴于**病情的相对稳定以及***的积极配合,对事故进行补充调查,并综合燃气软管破损鉴定结论和导致事故的各方原因,提出事故责任认定意见,最终形成事故调查补充报告,已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江北区政府根据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在先行作出批复的基础上,对补充报告中的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进行审核后作出补充报告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不当。***、**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等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宁波市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了涉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以及《复议决定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经质证,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兴光燃气公司述称:一、其已尽到对涉案居民用户履行安全检查及事先告知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对《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关于其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虽持有异议,但尊重该两份报告的处理意见。二、***对其未能入户安全检查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签署的《供用气合同》,安全用气管理第三条规定,其每两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必须予以配合。其两次安检特地在门口张贴安全检查通知单并留下联系电话告知用户预约检查事宜,但302室用户一直未与其联系,此为***之过错。三、其已按要求添加燃气加臭剂,加臭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且加臭剂并无质量问题。**认为加臭剂不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其已尽可能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用户普及科学安全用气的知识及注意事项,已尽到了燃气经营者应尽的合同义务和社会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兴光燃气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供用气合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南》,用以证明兴光燃气公司与***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时一并将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南提供给了***,指南明确用户用气结束应关闭燃具开关及燃气管道阀门,软管至少两年更换一次以及用户应配合安检员上门安检服务等的注意事项,但***、**均未按指南执行;2.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户安检表、安检通知单、到访不遇(三次无人)用户回访记录,用以证明兴光燃气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居民用户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因***、**原因导致没能入户检查,兴光燃气公司也书面告知***、**联系预约配合安全检查,并在书面告知后以电话形式进行了回访确认,已尽到安全检查应尽的合理义务;3.镇海门站加臭检查表,用以证明兴光燃气公司按规定定期对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且加臭剂量符合要求;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条文制定说明,用以证明兴光燃气公司添加的加臭剂量并无不当。
江北区政府、宁波市政府对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兴光燃气公司完全尽到了义务。***、**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兴光燃气公司并未向***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南》,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兴光燃气公司尽到了安全检查义务,对证据3、4均有异议,认为兴光燃气公司加臭不符合规定,没有人察觉到燃气泄漏。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系***之妻与兴光燃气公司签订的《供用气合同》,该合同第九条明确兴光燃气公司已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且由***之妻签字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该相关事实;证据2能够证明客观事实,但不能证明兴光燃气公司完全尽到了安全检查义务;证据3、4能够证明加臭符合规范。
经审理查明,***系3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该房屋的承租人,租期从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2018年7月27日8时45分左右,涉案房屋发生燃气闪爆事故,造成**严重烧伤,其他周边3人不同程度受伤,涉案房屋及周边房屋受损。事故发生后,受江北区政府委托,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文教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的有关情况如下:一、302室用户开户时间记录为2012年3月28日,根据用户与燃气公司签订的用气合同,燃气公司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二、通过对该户燃气管道利用微压表进行保压测试,测试显示压力无变化,结果合格。三、燃气公司第一次对该户入户安检记录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第二次安检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7月13日、9月14日,因家中无人,未能进门入户,其中2014年9月14日燃气公司在该户门口张贴安检通知单;第三次安检分别于2016年11月26日、12月20日、2017年1月14日,因家中无人,未能进门入户,其中2017年1月14日燃气公司在该户门口张贴安检通知单。四、涉案房屋厨房内共有两台用气设备,燃气立管由北侧外墙入户,经户内总阀门后入两个分支阀门,一路由金属软管通往燃气灶,另一路由软管通往燃气热水器(灶面以上裸露软管已烧毁)。其中,连接灶具的金属软管外观完好,连接热水器的软管有破损,破损位于水槽下方双开柜门与单开柜门之间的垂直隔板处,破损口径约为1.5cm×0.5cm,形状不规则,与软管管腔相通。目前该段软管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提取保存。事故发生时户内总阀和分支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另该户燃气使用从2015年到2017年期间每次抄表记录均为3立方米,2018年2月、2018年4月、2018年6月分别为12、27、35立方米,而2018年7月燃气表记录则为106.29立方米。事故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情况、物证,以及对兴光燃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经分析论证后,认为此次事故导致的直接原因为“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分支阀门连接至热水器的燃气软管破损,造成燃气泄漏,遇点火能量产生闪爆”。2018年11月27日,事故联合调查组出具《江北区翠柏西巷“7.27”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江北区政府提交《关于提交江北区翠柏西巷“7.27”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2018年12月10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报告批复》,同意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及原因分析,并提出了各单位要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等处理意见。2019年5月8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燃气软管破损痕迹出具了鉴定书,认为符合动物多次啃咬形成的痕迹特征。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补充调查并结合鉴定结论,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江北区翠柏西巷“7.27”事故调查补充报告》,报告中明确了事故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2019年6月5日,江北区政府作出《补充报告批复》,同意联合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及相关处理建议。***、**、兴光燃气公司均不服,向宁波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政府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甬政复决字〔2019〕106、140、144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北区政府作出的《补充报告批复》。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江北区政府、宁波市政府分别具有作出《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和《复议决定书》的职权以及批复程序和复议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江北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应认定《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中对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等调查和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具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对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本案事故直接原因是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分支阀门连接至热水器的燃气软管破损,造成燃气泄漏,遇点火能量产生闪爆;燃气软管不排除因动物啃咬形成破损造成燃气泄漏,室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一定浓度,遇点火能量发生闪爆;不排除**进入现场后通过相应行为引发点火能量产生闪爆。《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涉案房屋承租人**在事故发生时系燃气设施的直接使用管理者,其缺乏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燃气使用后未及时关闭室内阀门,违反了安全使用燃气的相关规定,在燃气泄漏发生时未能采取正确有效措施,系直接导致燃气闪爆的主要原因,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居住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应当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本案中,***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未能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未能完全尽到房屋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指导租户**安全使用燃气设施的义务,故***应当对本案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进行免费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兴光燃气公司未严格按照该规定,对居民用户履行安全检查、事先告知等法定义务,故兴光燃气公司应对本案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符合客观情况和具体情事,责任分配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经庭审,宁波市政府明确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是对《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进行了全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其《复议决定书》的主文在形式上虽然仅记载了维持《补充报告批复》,但在实质上是对两个批复均予以维持和认可。本院结合《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本案案情及宁波市政府的答辩意见和解释,对其意见和解释予以采纳,应认为《复议决定书》在实质上确系对两个批复的审查与维持,该复议结果实质正确,不能以形式上的瑕疵推翻《复议决定书》的实质合法性。综上,***、**要求撤销《报告批复》《补充报告批复》《复议决定书》,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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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俞朝凤
审 判 员 孙 雪
人民陪审员 郭文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