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7647号 申请人: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8号环渤海家居大厦一层B8001-8008号。 被申请人: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4624.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4624.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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