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3527号之二
原告: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8号环渤海家居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75元和保全费4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