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国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9706号
上诉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国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一环保)、惠州市庆丰农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农贸)、杨健健、杨伟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查明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于2018年8月5日向国一环保发出《解约通知书》。此后,一审法院虽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该日期补正为“2019年8月5日”,但一审判决论述部分在认定各方法律关系时,多处是以《解约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8年8月5日为基础事实,并结合《解约通知书》与《协议书》签订前后顺序、债权转让协议解除时间与《代偿确认函》出具的先后顺序,认定案外人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与科投集团、力柏公司之间就涉案债权形成新的合意,存在基本事实认定有误的问题。一审判决在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其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和接受科投集团付款的意思进行了论述,可能影响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权利。国一环保在一审中亦已申请追加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参加诉讼。另,一审亦未对科投集团申请变更后的被告杨健健、杨伟兰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凡 审判员 练长仁 审判员 邓 娟
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