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赞龙科技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异49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赞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南岗第二工业园1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490X。
法定代表人:阳之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101号2栋6-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700395。
法定代表人:洪汉松。
被执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9817C。
法定代表人:陈伟纯。
被执行人: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2号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4179XH。
法定代表人:柯继福。
被执行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6号1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917131。
法定代表人:柯瑞达。
被执行人:柯宗耀,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柯宗贵,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12执440号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集团)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耀、柯宗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深圳市赞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龙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科投集团的异议请求为:请求法院撤销拍卖公告中“本次拍卖标的物竞买人需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应在广州开发区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前迁入广州开发区,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在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按上述指标签订《投资协议》。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需出示工商登记、新《投资协议》等材料”的条款。
事实和理由:赞龙公司是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769号裁决书及(2021)穗仲案字第15172号裁决书,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拖欠该公司货款人民币2478229元及违约金,至今未向该司清偿。近日,赞龙公司得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以西,瑞源路以北,KXCD-D2-5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案涉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起拍价仅为人民币225114737元。据赞龙公司调查了解,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案,该地块除被抵押给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外,还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债权难以获得清偿。另据赞龙公司了解,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做出的万隆评报字(2021)第10300号《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指定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所示,案涉地块的可收回金额为323741200元,此评估价与本案起拍价相差近一亿元。另外,拍卖公告设定苛刻的竞买人资格,这必然会导致人为设置障碍,有违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且大概率导致案涉地块以底价成交,这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提出要求竞买人需要的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强制要求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资协议》也不符合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对于这种模糊的要求,严重限制了竞买人,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案涉地块已由产权登记部门确认并登记在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权属主体明确,应当允许有资金实力竞买人报名竞买,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据此,赞龙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拍卖公告中“本次拍卖标的物竞买人需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应在广州开发区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前迁入广州开发区,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在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按上述指标签订《投资协议》。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需出示工商登记、新《投资协议》等材料”的条款。
申请执行人科投集团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耀、柯宗贵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14日,科投集团与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西咸新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柯宗贵、柯宗耀、张越在(2021)粤0112民初2701号案中自愿就除了案件诉讼费用以外的该案其他诉讼请求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各方确认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科投集团支付编号为KXCHZ2019024《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款项49424999.95元及利息(以4942499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如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科投集团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本金及利息(已偿还部分先抵扣本金,利息以4942499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3.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贵、柯宗耀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科投集团有权对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广州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C-0102地块地上1-19层)在最高额30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科投集团有权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以西,瑞源路以北KXCD-D2-5地块上厂房(自编号A1)一层至屋顶层]在最高额30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因各方当事人不能对案件受理费154823.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何承担达成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院决定由科投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3089.5元及财产保全费100元;由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贵、柯宗耀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51734元及财产保全费4900元(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贵、柯宗耀在履行该调解协议时向科投集团迳付156634元)。
该案生效后,因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贵、柯宗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投集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2执440号案予以受理。执行期间,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案涉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
本院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分局函询相关拍卖事宜。该局函复称:案涉地块以2013国用5000113号办理产权登记,地上建筑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地块受让人注册资本、产值、税收要求为“受让人注册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9500万元,并应于2015年前将注册资本地址迁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注册资本增资至人民币2亿元。本合同项下宗地要求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投产,投产后5年内达产,达产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达产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关于处理建议:1.由于案涉地块为工业用地,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规定,地上建筑须整体确权。如需处置该地块及其地上在建建筑物,建议将该地块及地上在建建筑物整体处置。2.鉴于该地块目前处于达产时间节点,建议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竞拍人“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应在广州开发区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前迁入广州开发区,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在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按上述指标签订《投资协议》等材料。
鉴于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分局的复函情况,本院在拍卖公告中披露了前述复函中的内容,并表明竞买人需符合前述条件。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发布了拍卖公告。
2022年7月15日,科投集团成功竞得该地块及其上盖建筑在建工程。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本案异议人认为本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为符合土地规划条件,本院在拍卖前事先函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案涉地块的开发利用有无限制条件。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分局明确函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对该地块的受让人明确了相应条件,并列明了对受让人的注册资本、产值、税收等要求。本院根据前述复函,在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条件予以特别提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异议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深圳市赞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小伟
审判员  姜莉莎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慧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