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异58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101号2栋6-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部位:30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6号1310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执行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12执442号]过程中,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