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101号2栋6-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绮,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案标的额高达158000多万元,涉及6个主体,波及广州和深圳,合同关系包括股权转让、保证及抵押,同时本案还采取了财产保全,查封4.98亿元的财产,影响范围广,案情重大复杂。被上诉人在所属辖区内均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在疫情当下,经济下行的艰难时刻,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顶着巨大资金压力维持着企业的运行及成千上万员工的工资发放,判决结果将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级别管辖问题。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58000多万元,不足50亿元,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级别管辖规定。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在广东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