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2民初5260号之一
原告:肖某,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肖某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7.12元,保全费1824.74元,均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