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4600号
原告:云南中孚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军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万彩城店
负责人:***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盈江路169号。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
原告云南中孚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万彩城店,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现原告云南中孚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要求本院按照原告云南中孚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云南中孚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