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辽宁某某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辽宁某某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03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
负责人: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辽宁某某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提起民事诉讼,故丹东市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振劳人仲字(2024)第181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辽0603执1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