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0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455-1-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执行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602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68490.36元;二、其他无争执。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服务费义务,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602执2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志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