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38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璐,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义洁,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昌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昌粤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1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昌粤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80168.75元、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16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自然资源局、企业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3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标科
执行员 李德银
执行员 黄冠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