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96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平,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113G。

法定代表人:阮志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961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7700.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在贵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9618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7700.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