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961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勇,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平,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悦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113G。
法定代表人:阮志平。
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87700.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7700.3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