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民初9231号
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113G。
法定代表人:阮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阳江恒大御景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5560462XJ。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90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洋 子
人民陪审员 李开茂人民陪审员黄思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