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花园六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113G。
法定代表人:阮志平。
被执行人: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1号骏恒家园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9YGP10。
法定代表人:林宇飞。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为便于财产集中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22)粤2072执5042号一案中执行,如有财产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将本案并入(2022)粤2072执5042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邱 岳
执行员 刘翰文
执行员 梁伟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嘉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