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2931号
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花园六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海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东岸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财。
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18日,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7元,由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生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