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2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连江县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连潘单国用(2013)字第lpdxxxxxxx号)。现因上述财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还债,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何晖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