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2807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5#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443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商务运营中心1幢太古广场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58936U。
法定代表人:马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已与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