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督1号
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1)2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涂忠福。
委托代理人:易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红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故本案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