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6民初392号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关于独山县鄢家山、麻尾、尧梭异地扶贫搬迁工程跟踪审计审减效益收费支付的协议》属服务合同的性质,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权进行约定,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独山县属于项目所在地,并不具有法定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韦树才
法官助理吴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