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558号
原告:安顺市罡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豪德国际商贸城13栋12号。
法定代表人:粟航,总经理。
被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2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女,系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贵州中科阳光运动城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两六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力,执行董事。
第三人: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豪德国际商贸城。
主要负责人:杨德欻,主任。
原告安顺市罡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中科阳光运动城管理有限公司、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审理中,发现原告安顺市罡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未足额收取,并于2022年4月19日向其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安顺市罡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顺市罡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王亚兰
人民陪审员 于 强
人民陪审员 谢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玉莹
书 记 员 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