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160号
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419779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1、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2、贵C0××**奥迪牌小型汽车;3、银行账户,户名***,账号622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查封或冻结以上财产的金额共计5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2129043901454540376)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4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XXX);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贵C0××**奥迪牌小型汽车;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账号为6226********的账户;
四、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5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