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931号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1)2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新区产业园主楼B座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