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2187号
原告:**学,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905220277。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鋆,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82775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769704。
被告: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3594186024N。
法定代表人:***,系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大礼,系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9625。
第三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1)2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419779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学与被告**、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学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27元(缓交),由原告**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