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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与某某、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2187号 原告:**学,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905220277。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鋆,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82775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769704。 被告: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3594186024N。 法定代表人:***,系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大礼,系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9625。 第三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1)2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419779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学与被告**、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学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27元(缓交),由原告**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