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塑业有限公司、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4848号 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荆杨路7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238303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星海街1号4幢10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T9D80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当事人申请撤诉,故免交;保全费1287元,由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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