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溧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实溧建设有限公司、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5710号之一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中村外塘田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20室(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慧。
被告:**,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实溧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实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3元,减半收取6501.50元,由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祖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琦
代书记员 柯元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