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

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与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珞璜工业园区B区津东路1号5幢1∕夹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789559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石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814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3民初456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支付货款,属于给付货币。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已查明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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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