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山宇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安顺永宏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24执恢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威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安顺永宏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平华,总经理。
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安顺永宏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本金43.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安顺永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贵G×××××陕汽牌车辆(车辆类型H17)、贵G×××××陕汽牌车辆(车辆类型H17)、贵G×××××陕汽牌车辆(车辆类型H17)、贵G×××××五菱牌车辆(车辆类型K39)、贵G×××××吉奥牌车辆(车辆类型H31)、贵G×××××陕汽牌车辆(车辆类型H17)、贵G×××××陕汽牌车辆(车辆类型H17)、贵G×××××陕汽牌车辆(车辆类型H17)【未能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范文俊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