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11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宏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0411执938号攀枝花市宏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9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