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民保字第132号
申请人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向义镇四方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者扣留被申请人的应收款18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海山宇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者扣留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18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