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0381行初7号 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二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秋发,黑龙江白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金洋,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庚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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