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2民初848号
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时代新城小区15号楼1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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