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贵州盛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24民初882号
原告:安顺***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风景名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1057080099L。
委托代理人:伍军,男,1987年9月2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盛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4年8月4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安顺***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盛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顺***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顺***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