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170号
原告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2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徐慧英
书记员  梁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