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2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镇沙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ED9QP6X。
法定代表人:姚吉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南华街701号附C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41031X0。
法定代表人:周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61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20)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378623号,建筑面积:290.45平方米]进行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安顺法院冻结在先,本案轮候冻结,但无权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四辆车,但无车辆的位置信息。申请人不要求对查封房屋及车辆进行处置,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2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