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8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李正全,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男,201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理人:李正全,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李俊欣,女,201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理人:李正全,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又,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正全、***、李俊欣与被执行人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145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4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2022年4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该房屋有抵押,本院系轮候查封。2022年6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该房屋有抵押,本院系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院无处置权,且抵押债权数额较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2022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应收款40500元至本院账户,协助执行义务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书面回复我院:“我司对睿宸公司暂无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对贵院要求提取的协助执行内容,我司暂无法履行。”2022年8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三峡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该账户余额仅400余元,因被执行人在我院另涉及多个被执行案件,对该账户暂不划拨。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在南岸区的办公地点进行财产调查,其法定代表人周毅称目前公司在多家法院有被执行案件,账户已被冻结,因未收到工程款,暂无法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8月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8月11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8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 婷
书 记 员 刘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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