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337号
原告:重庆路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津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0367733K。
法定代表人:文永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南华街701号附C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41031X0。
法定代表人:周毅,经理。
原告重庆路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路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原告重庆路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