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坪山挖掘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4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坪山挖掘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坪山挖掘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248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76750元、资金占用损失、**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2022年6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应收款80000元。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重庆三峡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账户、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均系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的房屋已在本院另案中查封,上述房屋均有抵押,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抵押债权数额较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在本院另案中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在南岸区的办公地点进行财产调查,其法定代表人**称目前公司在多家法院有被执行案件,账户已被冻结,因未收到工程款,暂无法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9月2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9月28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7763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4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 婷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