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7472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五路9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H5B40Y。
法定代表人:郭加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41726327G。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268N。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市政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23761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市政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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