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政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7472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五路9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H5B40Y。 法定代表人:郭加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41726327G。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268N。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市政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23761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市政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