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143号
原告: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三区1幢205—206号。
法定代表人:严裕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菲儿,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海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元,由原告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缪译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