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熟执字第18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三区1幢205-206号。
法定代表人严裕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香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48968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1096.67元,自2014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3049元由江苏嘉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57元,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89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向本市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车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通过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1号1幢房屋抵押给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14177600元,且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本案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沙家浜镇芦苇荡公路以西,地籍号为320×××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382.2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其案件申请人系上述房地产抵押权人为由,向本院发函要求将上述财产处置权移交该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要求该院在处置完毕后如有超出抵押权的剩余价值,将款项汇至本院以供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359056.67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邵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陶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