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9548号
原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海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4314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三区1幢205-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2587980M。
法定代表人:严保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菲儿,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